按照《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葫人社〔2019〕124 号),自2019年11月1日起,葫芦岛市月最低工资调整为1480元。葫芦岛市本级、连山区、龙港区、南票区、兴城市、绥中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,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%发放,发放标准1258元/月;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%发放,发放标准1332元/月。建昌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%发放,发放标准1332元/月。